证监会发布自查表之行业与募投部分
来源:本站 | 时间:2021-03-10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
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行业与募投部分
2-7 | 引用第三方数据
| 发行人应根据科创板招股书准则第十一条(二)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 如发行人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引用发行人及其交易对手之外的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应当核查: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中引用的第三方数据是否注明资料来源; (2)直接或间接引用的第三方数据是否有充分、客观、独立的依据。 |
2-10 | 环保问题
| 发行人应根据科创板招股书准则第四十九条(五)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2)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3)已建项目和已经开工的在建项目是否履行环评手续,公司排污达标检测情况和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公司是否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有关公司环保的媒体报道等。 |
2-16 |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
| 发行人应根据科创板招股书准则第五十条(五)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 保荐机构应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选取竞品及相关指标比对的依据,是否存在选择性选取对标产品及指标的情形,相关比较结果是否客观、公允; 3)如果所选可比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经营规模等与发行人差异较大,请核查并充分说明选择理由。 |
2-17 | 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
| 发行人在披露核心技术或市场地位使用“领先”、“先进”等定性描述的,请提供客观依据。 | 对招股说明书中是否有“国际领先”“国内先进”“行业领先”“业内首家”及类似表述,保荐机构核查是否有充分的依据,相关表述是否客观、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