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的撰写内容要求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第八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第八十四条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使用安排等情况。

第八十五条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简要分析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可行性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二)投资概算情况。发行人所筹资金如不能满足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如所筹资金超过预计资金使用需求的,应说明相关资金在运用和管理上的安排;

(三)募集资金具体用途所需的时间周期和时间进度;

(四)募集资金运用涉及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的,应披露相关的履行情况;

(五)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环保问题的,应披露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募集资金运用涉及新取得土地或房产的,应披露取得方式、进展情况及未能如期取得对募集资金具体用途的影响;

(七)募集资金运用涉及与他人合作的,应披露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八)募集资金向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购资产,如果对被收购资产有效益承诺的,应披露效益无法完成时的

补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募集资金用于研发投入、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生产的,应披露其具体安排及其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

第八十七条发行人应披露其制定的战略规划,报告期内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