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属于国民经济分类的哪个行业?立本研究的分析与讨论

立本研究以北京数聚智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分析电商属于国民经济的哪个行业


问题1. 关于行业分类。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线上零售业务报告期各期的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51,417.29万元、68,175.24万元、94,051.78万元,占比分别为61.78%、63.13%、63.84%。

请发行人结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规则要求,说明将行业分类为“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具体依据,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相关要求确定行业分类。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发行人结合《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规则要求,说明将行业分类为“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具体依据,请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相关要求确定行业分类

(一)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相关要求确定行业分类为零售业(分类代码:F52)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中关于上市公司分类原则与方法为: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当上市公司某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该业务相对应的行业。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确定单位行业归属的原则为:本标准按照单位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行业性质。当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时,则按照该经济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当单位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则按照主要活动确定单位的行业。主要活动是指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作为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商,公司通过为国内外知名品牌提供包括品牌电商运营、渠道分销、品效营销等电商运营及营销服务,协助品牌提升在中国市场知名度及销售业绩,其中品牌电商运营服务分为线上零售及品牌代运营两种模式。线上零售业务是指公司与品牌方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合作协议,以买断方式向品牌方或其授权代理商采购货品,经品牌方授权后,通过开设官方旗舰店或专卖店等店铺入驻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货品销售,店铺及商品所有权属于公司。品牌代运营业务是指,由品牌方或其授权代理商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公司根据与品牌方或其授权代理商签订的协议运营其店铺,店铺所有权属于品牌方或其授权代理商,公司通常不拥有商品所有权,公司向品牌方或其授权代理商收取代运营佣金。

报告期各期,公司品牌电商运营服务的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58,137.78万元、76,765.69万元、105,162.81万元及46,776.55万元,占比分别为69.85%、71.08%、71.38%及63.25%,其中线上零售业务的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51,417.29万元、68,175.24万元、94,051.78万元及42,077.40万元,占比分别为61.78%、63.13%、63.84%及56.90%。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但有些则是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进行销售。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公司所处行业属于“F52零售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F52零售业”之“F5292互联网零售”。

(二)同类业务公司行业分类情况

与公司从事同类业务的A股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主要包括若羽臣、丽人丽妆、壹网壹创、凯淳股份及青木股份,同行业可比公司根据自身的习惯,对不同类型业务名称或叫法有所差异,从业务实质出发,可比公司行业分类情况及2020年度主要业务构成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数聚智连

若羽臣

丽人丽妆

壹网壹创

凯淳股份

青木股份

上市日期

-

2020.9

2020.9

2019.9

2021.5

2021.8注2

行业分类

F52零售业

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F52零售业

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线上零售 类业务

收入占比

63.84%

43.89%

94.84%

32.36%

28.38%

14.38%

代运营类 业务

收入占比

7.54%

13.06%

4.33%

40.14%

21.87%

44.59%

分销类业 务

收入占比

13.41%

36.03%

-

27.00%

33.13%

28.18%

其他

收入占比

15.21%

7.01%

0.83%

0.50%

16.62%

12.85%

1:可比公司财务数据来自其招股说明书或2020年年度报告,为2020年度数据。

注2:青木股份尚未完成发行上市,列示日期为通过创业板上市委会议日。

上述从事同类业务的A股上市或拟上市公司中,2020年度丽人丽妆线上零售类业务收入占比为94.84%,线上零售业务与代运营类业务收入合计占比为99.17%,行业分类为“F52零售业”;2020年度若羽臣、壹网壹创、凯淳股份及青木股份无单项业务收入比重大于50%,线上零售业务与代运营类业务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56.95%、72.50%、50.25%及58.97%,行业分类为“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公司前次将行业分类划分为“I64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主要是考虑公司线上零售业务及品牌代运营业务均系基于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线上电商平台通过品牌店铺开展相关运营服务,帮助品牌方拓展线上销售体系,实现品牌商品在中国市场销售增长之目的,并参照同行业可比公司若羽臣、壹网壹创、凯淳股份及青木股份业务分类情况。

鉴于报告期内各期公司品牌电商运营服务收入比重均大于50%,且线上零售业务收入比重亦均大于50%,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分类原则,公司所处行业归属于“F52零售业”。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查阅了关于行业分类的政策文件、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等文件,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内容、收入分类构成及行业分类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主要从事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业务,报告期内各期品牌电商运营服务收入比重均大于50%,且线上零售业务收入比重亦均大于50%,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2]31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分类原则,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F52零售业”;发行人行业分类与可比公司丽人丽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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