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本研究解读科创板IPO被否原因

2021年以来共有8家科创板IPO被否,立本研究为您解读被否原因:


一、宁波菲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1月否决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2020年与2021年1-6月,与新能源汽车业务相关在建工程项目没有实质性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在建工程项目继续确认利息资本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在新能源汽车业务的收入及盈利下滑、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客户北汽新能源产销率下降且库存增长较大的情况下,发行人对相关在建工程、已建成产能的相关固定资产、对应客户产销率下降车型的存货是否已充分计提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3)在与新能源汽车业务相关在建工程项目尚未建成、已建成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发行人动用募集资金继续建设新能源汽车项目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中国市场乘用车电动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发行人选择进入商用车领域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吉利商用车所签协议转为实际订单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持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造成所得税费用总额持续为负的原因及合理性,该等情形是否与发行人关于“整体盈利能力面临较大压力”的风险提示自相矛盾。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二、上海吉凯基因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否决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可替代性;(2)发行人靶标筛选和验证方面的核心技术是否是行业内常规技术,是否具备较高的技术壁垒;(3)CHAMP平台和细胞治疗平台目前研发的产品大部分是否是针对常规成熟靶点,发行人技术优势和相应的研发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技术先进性和科技创新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客户为制药企业、生物技术公司等,而发行人主要客户为研究型医生等个人客户。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研究型医生是否是从事国内从事靶标发现研究的主流群体,其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涉及买卖数据、数据造假、编造研究过程等医学科研诚信事件;(2)报告期各期公司销售费用率远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在50%以上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持续亏损且亏损幅度扩大,毛利率持续下降,期间费用率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靶标筛选及验证服务业务收入下降幅度较大的原因;(2)公司服务的群体特殊且范围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改善是否有核心技术和市场空间方面的支撑;(3)公司2020年12月确认的向普米斯生物转让项目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公司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对收入及增长率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明确意见。

三、上海海和药物研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否决

1.请发行人代表:(1)对照口服紫杉醇(RMX3001)、AL3810、SCC244等核心产品相关适应症的最新临床试验结果,说明该等产品在国内外的开发策略、适应症及联合用药的拓展方向、产品注册路径及预计时间表;(2)结合同一产品或竞品在国外临床试验及上市审批的最新结果,说明发行人对上述核心产品的临床试验及上市审批风险是否充分估计并准确披露。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与韩国大化、药物所等主要合作方在核心产品研发过程中的分工情况;(2)说明为何报告期内,在通过化合物专利权受让方式与药物所合作的核心产品在后续研发过程中,均委托药物所进行外包研发服务,而在与韩国大化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中,并未委托药物所进行外包研发服务,该等情形是否表明,发行人在与药物所合作产品的后续研发中,对药物所持续构成技术依赖;(3)结合发行人已开展二期以上临床试验的核心产品均源自授权引进或合作研发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独立自主对引进或合作开发的核心产品进行过实质性改进且未对合作方构成持续技术依赖,说明发行人关于科创板定位的自我评价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关于“自身具有独立完备的化合物专利的发明能力,而新药研发的科技创新工作并不停留在化合物发现层面”的理解,并陈述相关理由;(2)说明化合物早期发现对新药成功研发的作用;(3)分析目前以合作研发与授权引进为主的研发模式对自身竞争力的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四、浙江天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否决

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具体生产经营模式和细分工序环节说明:报告期固废处理业务收入、脱硫特许经营收入、以总额法确认的与施工分包和船厂改装相关的船舶脱硫系统收入和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收入是否属于核心技术相关收入,是否依靠核心技术经营,上述业务所涉技术是否具有先进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船舶脱硫系统业务的核查方式,说明招股说明书对核心技术先进性及其收入占比的披露是否准确。

2.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固废处理业务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粉煤灰及脱硫石膏等固体废弃物金额占同类交易比例为98.03%、99.21%和98.82%,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关联销售占同类交易的比例为92.01%、74.25%和73.98%;脱硫特许经营全部为关联电厂服务且报告期委托关联电厂经营。相关业务毛利率高于同类非关联业务或其他可比公司相应毛利率。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交易的公允性及发行人相关业务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在手订单及执行情况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船舶脱硫业务收入是否源于限硫令生效实施前后船东抢装带来的阶段性收入,随着限硫令正式实施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风险;(2)报告期发行人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收入持续下滑,VOCs治理市场订单储备较少,无计划承接其他脱硫特许经营项目,上述业务是否存在持续经营风险。请保荐代表人结合行业变化及政策执行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浙能迈领船舶脱硫业务2018、2019年在手订单及执行周期、2019和2020年实现净利润情况说明:(1)浙能迈领于2019年6月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评估方法是否适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及股份支付;(2)入股价格等相关事项确定程序是否符合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相关规定。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五、赛赫智能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否决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是否已向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延后发行人对爱斯伯特出资期限的申请,预计何时可以获得肥东县人民政府的相关批复,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无法及时获得上述批复,发行人是否面临丧失对爱斯伯特控制权的风险,以及是否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与兴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所签备忘录的法律效力,发行人获得兴业银行授信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同时,根据顾村镇政府及宝山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协助申请<宝山区加快建设上海科创中心针对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的情况说明》,发行人获得相应财政补贴是否具备确定性。

如果发行人无法获得兴业银行授信贷款及相应财政补贴,发行人是否会面临重大偿债风险,是否影响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如果其未能按时支付与收购Expert相关或有对价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以及如果CMBC并购贷款未能按时偿还,CMBC行使股份质押权的法律后果,是否存在发行人丧失对相关境外子公司控制权的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4.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相关子公司股份质押及其风险未在“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重大合同”章节进行披露的原因,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要求。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发行人研发费用归集方面的核查情况,发行人研发投入占比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事项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要求。

六、武汉珈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否决

1.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中国药典对相关检测工作内容、检测技术原理及方法等的描述,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的细胞检定业务的性质、技术通用性及稳定性、相关仪器及设备在其中所起的作用;(2)对比同行业检测机构,说明发行人所从事的该项业务的主要技术壁垒,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检测机构在检测技术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结合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专利由外部机构受让取得、发行人的自行研发投入较少、技术人员较少且人数在报告期内发生过较大波动等情况,论证发行人是否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所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认证)和《湖北省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BSL-2)等资质是否为发行人从事主营业务所必备;(2)鉴于该等资质将于2022年到期,一旦无法续期是否将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是否存在将非研发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以及研发费用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完善。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七、福建汇川物联网技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否决

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一是发行人物联网行业的认定依据及理由;二是专利与公司核心技术及主营业务的相关性,以及认定技术先进性的依据是否审慎、客观;三是发行人业务集中在福建省内,相关行业政策变化对持续经营的影响。

八、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否决

1.根据申请文件,泰兴康鹏与发行人被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前者因委托无资质方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泰兴康鹏上述犯罪行为相关业务与发行人业务是否紧密关联,发行人与其外协定价是否公允,上述模式是否降低了泰兴康鹏和发行人相应环保成本和风险;(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对泰兴康鹏犯罪行为存在管理或其他潜在责任,此后将泰兴康鹏剥离给张时彦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3)相关重组及兰州康鹏的业务是否会导致新的环保和安全生产风险,增加相应的成本费用。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及在审期间发生多起安全事故和环保违法事项,导致重要子公司停工停产,进而导致公司重要业务和经营业绩大幅下滑。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衢州康鹏停工停产的原因及标准,是否与事故发生在核心生产环节、受处罚严重程度有关;(2)发行人及包括衢州康鹏、上海万溯、浙江华晶在内的重要子公司生产技术、安全和环保管理、资质等相关内控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相关整改是否完毕;(3)发行人业务是否存在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事项及相应的内控措施。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转让万溯众创100%股权的直接目的是转让相关不动产。请发行人代表说明该次交易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否存在被追缴风险。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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